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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行政行为(共7项)
(一)
非行政许可事项(共3项)
(1)
规章、文件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
第36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
(2)
规章、文件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
第37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3)
规章、文件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2号)
第五条第二、第三款:“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主办地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经所涉及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二)
责令改正(共2项)
(4)
法规依据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按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法规依据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行政复议(共1项)
(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6]第16号)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其他类(共1项)
(7)
规章、文件依据
《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工商市字[2005]6号)
“四、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现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或者发布广告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