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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确认(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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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