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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强制(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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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36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0号)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登记保存清单或现场笔录。” |
(2) |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36号)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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