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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项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2.审批时限:20日
3.审批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斯民娅
联系电话:(0571)56353187
EMAIL:smy_sgdj@zj.gov.cn
5.审批对象:事业单位无
9.有无年检审:有
10.设立理由:加强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239号)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第四条:“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
(3)中宣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第二条:“开设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热线直播节目,一定要从严控制,凡涉及政治性、敏感性话题较多的谈话节目,不宜采取直播方式,没有条件有没有把握的节目要采取录播方式,如确实需要设热线直播的节目,必须经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
(2)审查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文批复,并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申报材料明细: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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