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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审批

1.申办项目: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审批
2.申办时限:15日
3.审查部门:根据不同境外人员参加不同节目制作的实际情况,分别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外交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外事处)、宣传管理处、艺术管理处)吕晓军、斯民娅、李玮
  联系电话:(0571)56353590、56353187、56353526
    EMAIL:lxj_sgdj@zj.gov.cnsmy_sgdj@zj.gov.cnlw_sgdj@zj.gov.cn
5.申办对象:个人或机构
9.有无年检审:
10.设立理由:加强对聘请境外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对外交流正常、有序、健康地开展。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2005年经外交部会签同意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2005]535号)第十六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9号)
(3)《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1)邀请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不包括电视剧、电影)制作活动,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3)聘用外国人参加电视剧、电影制作活动,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4)聘请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须经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5)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邀请外国驻华大使或外国省部级官员到电台、电视台发表讲话,或参加专栏节目录像、直播,需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再报外交部审批;邀请其他外籍人员参加上述活动,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6)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聘请外国人以专家身份参加外语教学节目并付给报酬的,纳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系列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聘请外国人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2)被聘用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外国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3)聘用单位限定于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以及电影制片厂和具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
(4)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员主持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
(5)原则上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
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主持包括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在内的新闻类节目;
(2)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节目的制作。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A)不得参加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
(B)不得单独主持节目;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C)不得参加主持直播节目。
(3)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A)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5人;
(B)剧中男女主角不能同时由港澳台人员担任;
(C)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加境内电视剧拍摄的次数,一年内不能超过2部。
(D)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4)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电视综艺类节目的制作。如某期节目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
(A)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人数,每次一般不得超过3人;
(B)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单独担任主持人;节目主持应以我方人员为主;
(C)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5)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系列性的电视专题片的制作。非系列性的风光、民俗、艺术、教学等类专题片,如确有必要聘请的,须事先报批;
(6)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救灾募捐演出、重要庆典晚会等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活动,仍须事先报批,但上述规定可酌情放宽。

申报材料明细:
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申报材料明细:
(1)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或各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请示件;
(2)拟聘请的外国人的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3)制作单位与拟聘请的外国人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聘请与其他单位签有聘用合同的外国人制作广播影视节目,需事先征得外国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同意;因节目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临时性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申报材料明细:
(1)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请示件;
(2)拟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3)制作单位与拟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
(4)节目制作计划、拍摄大纲、串联词等;

外国人、港澳台从业人员参加境内电视剧制作的申报材料明细:
(1)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请示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3)拟聘请的外国人、港澳台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4)制作单位与拟聘请的外国人、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聘请与其他单位签有聘用合同的外国人参加境内电视剧制作,需事先征得外国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的同意;因制作需要邀请外国留学生参加境内电视剧制作的,制作单位应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校同意。
(5)境内电视剧分集大纲;
(6)境内电视剧主创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