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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有影响的电磁辐射设施建设的批准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管理处(规划与产业管理处))方炜
联系电话:(0571)56353230 EMAIL:fw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无
9.有无年检审:无
10.设立理由: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地传输和覆盖。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988年《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浙政[1998]58号)第五条:“各种电磁辐射设施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的电磁干扰,必须控制在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建设此类设施,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的影响超过标准、规定的,必须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采取有效技术防范措施,并经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施工。”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体制现状,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层层审核,由受干扰设施的所有单位对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有关部门同意施工的批文。
申报材料明细:
(1)《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有影响的电磁辐射设施建设申请表》;
(2)工程规模、实施时间、影响程度及采取措施等情况说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4.主要监管措施:
测试验收。
15.相关表格下载:
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有影响的电磁辐射设施建设申请表.doc
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有影响的电磁辐射设施建设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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