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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单汝宏
联系电话:(0571)56352076 EMAIL:srh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7.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8.有无收费:无
9.有无年检审:无
10.设立理由: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4项。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申请单位持有关符合条件的书面材料,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许可证》。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作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它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它机构或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申报条件: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14.主要监管措施:
(1)持证机构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2)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3)持证机构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4)定期对持证机构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5.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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