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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管理处(规划与产业管理处))郑娅娜
联系电话:(0571)56353229 EMAIL:zyn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7.行政许可类型:核准
8.有无收费:无
9.有无年检审:无
10.设立理由: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和运行,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不间断播出。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1)中短波广播发射(转播)台、1000瓦以上调频、电视发射(转播)台迁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在已有广播电视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和省级有线广播电视光缆干线兴建工程,由兴建建设工程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核准。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的批文,其中中波广播转播台、调频电视骨干转播台迁建需由所在当地政府申报;
(2)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3)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和基础设施;
(4)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免各种干扰源;
(5)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6)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申报材料明细:
(1)《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申报表》;
(2)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明;
(3)先建后迁的设计、施工方案和资金落实等证明;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4.主要监管措施: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迁建技术方案论证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
15.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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