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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和传输线路周围施工作业

1.事项名称:在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和传输线路周围施工作业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管理处(规划与产业管理处))张轶
  联系电话:(0571)56353235    EMAIL:zyi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7.行政许可类型:核准
8.有无收费:
9.有无年检审:
10.设立理由: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巡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建设、施工单位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有关部门同意施工建设的批文。
申报材料明细:
(1)《在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和传输线路周围施工作业申请表》;
(2)工程规模、实施时间、影响程度及采取措施等情况说明;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4.主要监管措施:
广播电视安全稽查。
15.相关表格下载:
在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和传输线路周围施工作业申请表.doc
在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和传输线路周围施工作业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