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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批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等)斯民娅
联系电话:(0571)56353187 EMAIL:smy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其它组织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7.行政许可类型:特许
8.有无收费:无
9.有无年检审:有
10.设立理由: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合理布局和科学管理,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第三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台(站)经批准设立后,其名称、呼号和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台(站)应按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不得擅自扩大节目设置范围、增加自办节目套数。……”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的办理程序: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审核上报,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相关事项变更的办理程序:
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
(1)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规划。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申请条件:
(1)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建设和技术发展规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申请条件:
(1)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在合法存续期间申请;
(3)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筹备计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3)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标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当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以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
(3)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5)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筹备计划。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所需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合作合同。
14.主要监管措施:
(1)日常节目监测;(2)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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