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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节目传送业务

1.事项名称:广播影视节目传送业务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科技管理处(规划与产业管理处)、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方炜
  联系电话:(0571)56353230    EMAIL:fw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7.行政许可类型:特许
8.有无收费:
9.有无年检审:
10.设立理由:安全、优质地传输和覆盖广播电视节目,维护合法版权利益。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1)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向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明细: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14.主要监管措施: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15.相关表格下载: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