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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俞舟峰
联系电话:(0571)88803023 EMAIL:yzf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7.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8.有无收费:有
收费依据:
(1)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2)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355号)
收费标准:对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每年收取管理费2000元。
9.有无年检审:无
10.设立理由:加强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2)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具文申报并填写申请表格,经逐级审核并现场察看后,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技术力量、经济实力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等项目进行审批;
(3)审批合格的,核发《浙江省境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或《浙江省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4)省、部属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发放申请表并审批相应材料。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浙江省境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申报条件:
(1)符合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总体规划;
(2)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有二名以上的电子专业工程师,若干名熟练工人(要求全部在职);
(3)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4)有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调试、维修的专业技术设备;
(5)有6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浙江省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申报条件:
(1)符合浙江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总体规划;
(2)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3)具有独立承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调试、维修的综合能力,有一名以上固定的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二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一名以上经济师,若干名熟练的技术工人(要求全部在职);
(4)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调试、维修的专业技术设备;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
申报材料明细: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申请表》;
(2)提交申请单位简况及发展状况书面材料;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资金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
(6)需提供卫星电视安装、调试、维修专业技术设备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7)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4.主要监管措施:
定期对安装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
15.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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