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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设置境内、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俞舟峰
联系电话:(0571)88803023 EMAIL:yzf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7.行政许可类型:普通许可
8.有无收费:有
收费依据:
(1)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2)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有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355号)
收费标准:
(1)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收取管理费500元。
(2)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接收香港和澳门卫视节目的,每套节目每年收取管理费700元;
(3)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其他国家卫视节目的,每套节目每年收取管理费1500元。
9.有无年检审:无
10.设立理由:加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确保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2)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申请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办理程序:
(1)凡需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下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筹建批复通知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核发《浙江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省、部属单位可直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凡需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下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筹建批复通知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核发《浙江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报,初审合格的,经所在地市级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报材料,并根据需要对有关情况组织考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下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筹建批复通知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2)省、部属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发放申请表,申报材料经省级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审批,审批合格的,下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筹建批复通知书》,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请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条件:
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集体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申请设置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材料:
(1)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
(2)个人用户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开具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
(4)单位用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用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报材料:
(1)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时提供证明本单位工作确需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材料;
(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
(3)宾馆饭店应提供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4)涉外房地产提供“涉外房地产外销证”;
(5)来华经营、工作、定居的境外人员应提供“境外人员有效护照”、“境外人员暂住证”、“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复印件。
14.主要监管措施:
(1)定期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
(2)经批准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必须来自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位于鑫诺一号卫星,电视画面右下角加注半透明圆形标识)。
15.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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