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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科技管理处(规划与产业管理处))孙健
联系电话:(0571)56353226 EMAIL:sj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事业单位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联合审查(主准予机关: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会审机关: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7.行政许可类型:特许
8.有无收费:无
9.有无年检审:有
10.设立理由:合理指配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率资源,确定台(站)技术参数,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确保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的安全播出。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无线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在启用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广播电视台(站)经批准设立后,其名称、呼号和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3)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1、100W以上(含100W)中波广播、调频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启用规划频率和调整技术参数,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上报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2、100W以下(不含100W)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台启用规划频率和调整技术参数,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上报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3、经批准的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建成后,经国务院、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委托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
4、设立微波站和卫星上行站的申请,须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文上报无线电管理部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请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需提供:
(1)符合广播电视规划频率;(2)频率申请表、技术参数计算等材料;(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呼号。
2、申请新增或调整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段频率,需提供:
(1)调整或新增专用频段频率的理由;(2)发射(转播)节目的性质和任务;(3)频率申请表、台址(经纬度)、频率(频道)、功率、天线特征等;(4)经国务院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论证通过。
3、申请设立微波站、卫星上行站,需提供:
(1)微波、卫星传送已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名称、呼号;(2)所设微波站所在地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3)所设站的相关技术参数。
14.主要监管措施:
(1)广播电视、无线电等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测;(2)实行年检制度。
15.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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