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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

1.事项名称: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
2.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 20日;承诺期限 20日
3.实施机关或组织: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4.联系人:(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宣传管理处、科技管理处(规划与产业管理处))斯民娅
  联系电话:(0571)56353187    EMAIL:smy_sgdj@zj.gov.cn
5.被许可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6.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准予
7.行政许可类型:特许
8.有无收费:
9.有无年检审:
10.设立理由:加强对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合理布局和科学管理,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
11.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具体规定(标题、文号、条款内容):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3)1997年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
12.办理程序、示意图:
(1)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2)经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3)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后批准设立,并发给《浙江省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13.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其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本单位所辖范围。
申报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
(3)自办广播或电视节目方案;
(4)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5)《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申请表》。
14.主要监管措施:
(1)对全省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实行年检制度;
(2)每年6月、12月以书面形式将广电站的审批、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15.相关表格下载:

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申请表.doc 设立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申请表.pdf